北京市朝阳区企业医疗机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朝阳区企业医疗机构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朝阳区企业医疗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的企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加强医疗行业管理,维护
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朝阳区企业医疗机构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
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建设的快速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评审工作。
(二) 开展医疗机构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 开展医疗机构之间的技术合作。
(四) 加强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 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管理。
(六) 加强医疗机构的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按时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在朝阳区内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朝阳区企业医疗机构。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指定的专职机构批准;
(四)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方针;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
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7年4 月1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朝阳区企业医疗机构协会
2007年4月19日 |